□王云涛 刘艳艳
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定位,不断探索和完善发挥审前作用。
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的实质化,倒逼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推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标准与审判阶段的证据标准相统一。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中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排非”意识,对于严重违反取证程序或者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都应当坚决“排非”,绝不能够让案件“带病”进行庭审。其次,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收集工作。再者,严格证据审查方式和标准。在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或者至案发现场等相关场所亲历型办案,避免过于倚重言辞证据带来的诉讼风险。
积极探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的司法实践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并进行有益的探索。首先,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具有合同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中应当规避因降低证据审查标准、犯罪嫌疑人翻供等造成的诉讼风险。其次,积极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司法实践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附带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是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重视被害人的意见,将是否赔偿谅解作为是否逮捕,乃至量刑从宽的依据。当然,重视被害人意见并不意味要一概听取,在特定案件中,可以借鉴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数量应当不小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