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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工具人“黑吃黑”如何定性
2024-11-25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潘某无业,经他人介绍,作为卡主加入“洗钱”犯罪团伙,并根据团伙安排使用其本人银行卡收取赃款,后在其他团伙成员的看管下前往银行取现。某日,潘某在被安排收取被害人徐某被骗金额50万元的过程中,突发奇想,欲将该钱款据为己有,遂在取现后故意避开看管人员,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当前,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和多变,随之衍生出的“黑吃黑”行为也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对于“黑吃黑”行为的定性,主要从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占有方式等方面予以区分。

  本案中,潘某虽然没有出让银行卡,但在收款和取款过程中均有团伙人员看管,潘某虽然形式上取得了卡内钱款的占有,但因看管行为的存在,潘某欲获得该钱款变为自己完全占有,需先避开团伙成员的看管,因此,潘某并没有取得钱款的实质占有,其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系非法占有。同时,潘某在柜台取现时,银行工作人员仅有审核钱款是否为潘某形式上占有的义务,并无义务审核钱款实质占有人,潘某前往柜台取现是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综上所述,潘某实质上未占有该钱款,系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避开看管人员,窃取财物,其“黑吃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