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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假证意图“顶包”构成何罪
2024-11-25 09: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2月,高某和朋友聚餐饮酒时突发身体不适,一同饮酒的张某不顾劝告,主动驾车载高某至医院诊疗。后张某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张某酒后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张某因帮忙送自己去医院,高某出于愧疚便主动提出替张某“顶包”。经与张某串供,高某作为证人连续三次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案发当天系自己驾驶车辆,企图帮助张某逃避法律制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顶包”行为应当认定包庇罪。高某明知张某为实际驾车人,为帮助其逃避处罚,作假证明顶替张某,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作为证人具有特殊身份,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应认定为伪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客观行为上看,高某的行为既符合隐匿罪证又符合冒名顶替。伪证罪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而包庇罪则是为犯罪分子捏造事实掩盖全部罪行或者主要罪行,也包括隐匿犯罪分子的去向或藏身之所。本案中,高某作为同车人,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活动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将其作为案件证人进行询问时,在谁驾车这一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多次作虚假证明,顶替张某,同时符合包庇罪和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主体上看,高某证人身份适用特别法条认定为伪证罪。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包人”可以是同车人,也可以是对案情完全不了解的人。如果是了解案情的证人冒名顶罪,所作的虚假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此时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因伪证罪针对特殊主体,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伪证罪。因此本案中,高某因具有证人身份,应当认定为伪证罪。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