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一种至美的境界
2016-12-11 14:40:00  来源:  作者:王天碧

  明月清风,波澜不惊,这是自然的和谐;琴瑟和鸣,阳春白雪,这是艺术的和谐;以人为本,法情互和,这是法治的和谐。和谐总是令人神往,因为它饱含了和衷共济、融洽和美的完美精神。

  时间定格在2014年4月30日。那天下午,一位身形孱弱、神态娇羞、二十出头的小姑娘走进了我的办公室。“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我热情地接待她。没想到还没开口,她的眼泪就扑簌簌地流了下来。我赶紧给她递上纸巾,劝慰她平复情绪。她擦了擦脸上的泪水,开始说起自己的经历。原来,当事人叫顾某,是某乡镇卫生院的一名护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该卫生院应支付给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8万元余元,但卫生院却拒不履行义务。 

  听完她的讲述,我不禁义愤填膺。凭着女性直觉和经验判断,我认定这一定是卫生院未付赔偿款,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案件。“你放心,我们一定会为你伸张正义!”我斩钉截铁地向当事人承诺。 

  受理了案件,我马不停蹄地向法院调取了相关卷宗,开始进一步审查。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事实趋于清晰,真相逐步显现,剧情发生了巨大的逆转。原来4月30日当天顾某是在与卫生院达成付款协议之后又不满意协议内容的情况下,隐瞒了事实向我们申请监督。科长当即决定对案件终结审查,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那一刻,我惊愕不已,所谓的女性直觉、经验判断在法律事实面前被碰撞得支离破碎、散落一地。那一刻,我终于明白,养成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对于检察官而言是何等的重要。 

  有人说,“法律无情人有情”,因为法律的质感是冰冷的。但我想说,“人有情,法亦有情”,因为法律的本质是温暖的,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才让法律散发出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这是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 

  2015年4月,淮阴师范学院90后的女学生李某,先后两次在校园生活区内的两家商店盗窃现金8155元,在返回学校途中被店主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在对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李某家境贫寒,且患有严重的肾功能疾病无力医治,盗窃动机仅仅是为了给自己看病、减轻家庭负担。 

  鉴于李某系在校学生,全部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谅解,所在学校申请对其从轻处理,办案检察官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相对不起诉。 

  花季一样的少女将会因此重新绽放。 

  是的,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生价值的肯定、对人性潜能的挖掘、对人身自由的保障,这才是法治的精髓、这才是法律的真谛啊! 

  和谐之美,美之和谐。今天,我们肩负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历史重任,我们面临着很多情法冲突的两难选择。但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只要我们怀揣着一片诚挚奉献的真情,秉持着一颗无私公正的诚心,就能将它们完美地结合起来,谱写一篇篇华美的乐章,奏响一曲曲和谐的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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