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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优势
2021-12-23 14: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邢彦乐

  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在监察权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因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独特性的客观存在,为了发挥最优监察、检察职能,获得最佳监察、检察反腐效果,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14类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被立法特意保留。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作出保留性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在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方面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独特优势。

  检察机关处在司法办案活动的最前沿。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强法律知识基础、较丰富办案实践经验,多数人员在司法领域深耕多年,这使得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具有显著专业性强、隐蔽性高、所涉人员身份特殊、发现难度大、查处难度大等特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处在监督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诉讼活动第一线、最前沿,有着深厚的法律监督传统和侦查经验,更容易精确、高效发现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相较监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具有长期诉讼监督实践积累而成的经验和锤炼出的专业能力,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展开侦查等诉讼活动。

  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刚性需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集中整合优化反腐败资源,变以前分机关开展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管辖形式为统一由监察机关管辖形式。在职务犯罪侦查权整体划归监察机关后,新刑诉法规定保留检察机关侦查权之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明显感到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威慑不在、力度不够,检察机关虽然可以针对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对于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后续是否得到落实、执行,检察机关已无权干涉,法律监督效果便难以实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等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态度发生变化,无法给予像以前一样的尊重,随意性变强,从而使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硬性刚性淡化弱化软化。保留规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实现了对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强有力、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提振了法律监督积极性、主动性、威慑性、有效性。

  实现预防查办职务犯罪力量优势互补。监察机关职查权之外,保留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利于实现反腐职能上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一方面分解一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有效缓解监察机关成立以来案多人少、疲于应对的困难;另一方面发挥检察机关自身法律监督优势,有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更精准达到了三效统一;其次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优先调查权,没有影响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处置工作,没有损害监察机关权威,实际形成了两机关和谐共生、反腐双赢的良好局面。“监察调查为主体、检察侦查为补充”的职务犯罪查处机制,从整体上优化了新体制下职务违法犯罪的查处机能。这样既弥补了监察之薄弱之处,又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力量,补齐了制度短板,有利于监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编辑:孙荣